抽象行政行為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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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政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準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行為,但它具有普遍性、規範性和強制性的法律特徵,並須經過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議、通過、簽署、發佈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如果相對方對抽象行政行為有異議,認為它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抽象行政行為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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