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與被告XX、王XX、郴州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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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女。

原告李XX與被告XX、王XX、郴州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XX:王德新,湖南宏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男。

被告:王XX,男。

被告:郴州XX公司。

負責XX:朱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XX:XX,男。

被告:中國XX公司。

負責XX:滕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XX:滕XX,男。

原告李XX與被告XX、王XX、郴州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XX王德新,被告XX,被告王XX,被告XX公司委託訴訟代理XXXX,被告XX公司委託訴訟代理XX滕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XX、王XX連帶賠償原告的醫療費326.1元、營養費10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殘疾賠償金21986元、被撫養XX生活費7429.3元、誤工費8144.32元、護理費3032.46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50968.38元;2、被告XX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XX、XX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被告XX承擔承擔70%的責任。湘L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所有XX是被告XX公司,實際所有XX是被告XX,被告XX將該車掛靠在被告XX公司處從事運輸工作,被告XX公司從介紹業務中獲取利潤。被告XX在交警隊繳納事故押金170000元,全部用於墊付本次事故傷者的醫療費,四個傷者的醫療費都由被告XX及王XX共同墊付。

被告王XX辯稱,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被告王XX承擔30%的責任。被告王XX在交警隊繳納了事故押金30000元,全部用於墊付本次事故傷者的醫療費,四個傷者的醫療費都由被告XX及王XX共同墊付。被告王XX還自行墊付自身住院的醫療費24600元。

被告XX公司辯稱,湘L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XX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不計免賠,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被告XX公司只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他傷者應就保險金進行比例分配。原告部分訴請過高,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50元/天計算,營養費沒有醫囑,不予認可,誤工費證據明顯不足不予認可,護理費應按農林牧漁業標準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交通費無正式票據,且主張過高,請法庭酌情核減。被告XX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當事X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XX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XX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2015年10月25日4時許,XX駕駛湘L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郴州市温泉XX由東往西行駛至與南嶺大道XX時,與王XX駕駛的湘LXXXXX號廂式低速貨車沿南嶺大道由北往南行駛時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湘LXXXXX號廂式低速貨車駕駛XX王XX及乘車XX李XX、李XX、雷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認定,XX承擔主要責任,王XX承擔次要責任,李XX、李XX、雷XX不承擔責任。被告XX承擔本次事故70%的責任,被告王XX承擔本次事故30%的責任,原、被告均無異議。

2、發生事故後,原告住院共36天,產生醫療費21262.01元,由被告XX墊付3910.05元、王XX墊付17351.96元。原告主張出院後自行墊付門診費326.1元,向本院提交了醫療票據與發藥單據,該費用無醫囑處方予以佐證,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不予支持。經湖南正宏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3、湘L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實際所有XX為被告XX,登記所有XX為被告XX公司,被告XX將該車掛靠在被告XX公司處,被告XX公司從介紹的業務中獲取利潤。湘L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XX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4、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營養費1050元、殘疾賠償金21986元、誤工費8144.3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未超過相關標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護理XX員的收入情況,本院依法參照郴州市同級別護理費標準酌情按70元/天計算,原告主張計算35天,本院予以支持,故護理費認定為2450(70×35)元。原告向本院提交村委會證明及常住XX口登記卡,證明其夫妻生育一子一女,且與姊妹三個共同扶養母親,主張被撫養XX生活費7429.3元未超過相關標準,本院予以支持。

5、以上經本院認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總損失為71321.63元。

6、被告王XX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不主張分配保險金。傷者李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醫療費138170.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100元、營養費5130元、護理費17760元、殘疾賠償金80358.8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護理依賴費214302元、交通費1000元、鑑定費700元,共計494521.28元。傷者雷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醫療費43531.6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0元、營養費3450元、護理費8050元、誤工費14160.16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81691.85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被告對被告XX承擔70%的責任,被告王XX承擔30%的責任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XX公司因掛靠關係在給湘L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介紹業務的過程中抽取了利潤,實際對該車享有運行利益權,應與被告XX承擔連帶責任。被告XX公司作為保險XX,應依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本次交通事故的總損失已遠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被告XX公司未積極履行賠償義務,應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限額相應的訴訟費。本次交通事故另兩傷者主張保險賠償,本院依法進行比例分配。被告XX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醫療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李XX1054.87元[25812.01/(25812.01+160400.48+58481.69)×10000],在交強險傷殘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12426.9元[45509.62/(334120.8+23210.16+45509.62)×110000]元,以上共計13481.76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57839.87元,由被告王XX承擔30%即17351.96元,扣減已賠付的17351.96元,不需再對原告進行賠付;由被告XX承擔70%即40487.91元,此款由被告XX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替代賠付,扣減被告XX已賠付3910.05元,被告XX公司只需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36577.86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依照《中華XX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XX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XX民法院關於審理XX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最高XX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XX民法院關於適用解釋》第九十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醫療費21262.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營養費1050元、護理費2450元、誤工費8144.32元、殘疾賠償金29415.3元(被撫養XX生活費計入)、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71321.63元;

二、被告中國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李XX13481.76元;

三、被告中國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李XX36577.86元;

以上二、三項的款項支付至原告李XX的賬號(户名:李XX,開户行:中國XX,卡號:62172XXXX0XXX);

四、駁回原告李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XX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4元,由原告李XX負擔19元,被告XX負擔723元,被告王XX負擔310元,被告中國XX公司負擔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XX的XX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郴州市中級XX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婧銥

XX民陪審員  吳 進

XX民陪審員  陳延春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樑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XX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XX造成XX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XX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XX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XX民法院關於審理XX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XX遭受XX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XX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XX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XX請求由掛靠XX和被掛靠XX承擔連帶責任的,XX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第一款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XX同時起訴侵權XX和保險公司的,XX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XX予以賠償。

《最高XX民法院關於適用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XX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XX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XX承擔不利的後果。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八條第一款在中華XX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XX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XX遭受XX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XX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XX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XX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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