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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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高管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行為有哪些?

公司高管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行為有哪些

1、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便利佔用公司資產。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成立同業競爭公司。

3、公司固定資產出資不明致其出售所得歸屬產生爭議。

4、公司股東之間達成保證固定回報協議被訴侵害公司財產。

5、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職不當損害公司利益。

二、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辭退嗎?

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辭退,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不管是公司高管股東還是普通的員工,如果所作所為涉嫌損害公司利益,公司內部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比如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如果違背忠實義務,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可能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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