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糾紛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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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糾紛該怎麼處理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不當利益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公司的運營中,由於高管的原因導致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就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高管不配合履行賠償的責任,也沒有商量的餘地,就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情況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合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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