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毀約是按合同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二手房買賣毀約是按合同賠償嗎?

二手房買賣毀約是按合同賠償嗎?

1、在房產交易中,若是由於賣方的個人行為造成交易無法繼續履行的,買方可以向賣方提出解除合同,並且追究其法律責任,而賣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還給買方,還要依法賠償買方的損失。

2、房主簽約後卻反悔,購房者的利益變得十分錯綜複雜,至於違約金的數額,一般為定金的兩倍,但也要看合同具體約定的數額是多少,如果約定數額很大,那賣方屆時就很可能是得不償失。

3、也有多種情況的發生,比如賣方因轉讓房屋處於查封狀態而致使買方無法過户,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違約責任的承擔不以過錯為要件,因此無論是否因賣方過錯導致房產被查封,賣方都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拒絕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

4、對於乙方也就是賣房者來説違約給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某種程度上的經濟損失。除了支付違約金之外,由於乙方在合同規定應交付房屋之日至實際交付日這段期間實際上佔用了甲方的資金,還應向甲方再支付所佔用資金的利息。

由於違約金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的,因此,它與實際損失額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一般情況下,即使有差異,也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除非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而顯失公平,才可請求減少或增加。

至於違約金的約定,購房者可根據違約情況就違約數額進行約定,也可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購房者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由此,約定的違約金在性質上就視為違約時的損失賠償金。

既然購房者在合同中已約定了違約金,那麼,開發商要求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當然,如果“實際損失”超出約定的違約金,可要求開發商適當補償(實際損失一般來講只可能是租金損失或交通費損失。租金損失是指由於延遲交樓而多付出的租金;而交通費損失是指由於延遲交樓不能及時遷入而可能增加的交通費用。一般來説,交通費損失要低於租金損失,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只考慮租金損失)。

此外,如果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或者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確定,可依據房款的總額參照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出金額,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的、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違約金,以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

合同經營簽署完畢之後,即可產生相關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需要對合同中的內容進行履行,如果拒絕進行履行的話,那麼就需要對其進行相關的採取違約措施。具體的違約情況要根據事實來進行判定,一般來説涉及到相關的違約都是按照合同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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