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二手房合同後的毀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一、在簽訂二手房合同後的毀約情形有哪些?

在簽訂二手房合同後的毀約情形有哪些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

2、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3、由於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籤合同不能履行。

4、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5、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

2、損害賠償

3、繼續履行

4、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怎麼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根據毀約的情形,如果是完全不履行合同義務且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在二手房合同當中應該有約定違約責任,二手房合同當中的違約責任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當事人所履行的義務跟合同的約定根本就不符合的話,也是違約的表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