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被開發商抵押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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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被開發商抵押怎麼辦

商品房被開發商抵押怎麼辦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説,無論是先抵押後賣房,還是先賣房後抵押,出賣人均構成欺詐,應按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預售行為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秩序,《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二、購房人防範買到抵押房或買房後又被抵押有以下兩種方法:

一是購房人在購房前仔細查驗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許可證中第一欄,是工程名稱,很多工程都是分期開發的,要看清楚具體是哪一棟樓宇,自己想購買的樓宇是否在該期的範圍內;在許可證上有一欄專門寫抵押情況的,如有抵押,在備註中會有詳細的説明。

二是購房人所購房屋的開發商如果能按照法律及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登記備案,則表明該房屋不存抵押的情況,《物權法》實行後,登記備案被視為預告登記,具有準物權的效力,可以有效防止開發商“一房兩賣”。

購房過程中,不管是一房兩賣,還是發現商品房被開發商抵押,此時對購房者來講自己的利益都有可能受到損害。若在購房前,開發商沒有説明商品房尚在抵押的,此時就會構成欺詐,購房者就能以此為利益要求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與此同時還能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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