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被開發商抵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1W
土地使用權被開發商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開發商抵押土地使用權可以麼


在房地產開發中,開發商通常為了融資,會採用低壓土地使用權等手段獲得銀行貸款,等房子銷售完畢之後,再進行還款。這樣開發商可以以極小的資金投入獲得較大的收益,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這其中的風險體現在開發商如果不能在合同週期之內完成銷售,有可能造成不能還貸,造成銀行和購房者的衝突。

所以碰到這種情況,最好選擇有品牌、信譽好、資金充足實力強的大品牌開發商。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即所謂的“房隨地走”。法律作出這一規定,其理由在於:離開土地的建築物不具備法律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的構成抵押標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組成部分,沒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在實踐中不能獨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獨立移轉的,因此必須“地隨房走”。房屋雖然不是土地的本質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獨立的移轉,但是如果允許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不進行抵押,就可能出現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主體不一致的狀況,從而發生權利的衝突與摩擦,不利於物的有序利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為防止這種權屬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將房屋與土地視為一個整體,從而要求“房隨地走”。

但是如果地是先抵押後建的房子,房屋的價值不在抵押的範圍之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