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房子離婚更改債權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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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房子離婚更改債權的規定有哪些

貸款房子離婚更改債權的規定有哪些

1、對於你們婚前出資的這一部分,因各自出了一半的首付款,故婚前男方與女方對該房產屬於按份共有,根據《物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故男、女方應一人一半。

2、男方女方結婚以後,婚前出資部分仍是按份共有。婚後男方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平等分割。  綜上,無論從按份共有的角度,還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角度,此房產在男女雙方離婚時,都應當平等分割。

3、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房產歸一人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房產所有人一方的個人債務,這一方給對方一定的補償,這是實踐中很多離婚夫妻處理房產時的策略,既避免了糾紛,又能實現平等分配的目的。

婚前一方辦理按揭手續,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但婚前並未辦理產權登記這種情況具有很大的爭議,按揭貸款是婚前辦理,而且也沒有辦理產權登記,這樣看來房屋應該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可是,婚後是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房屋也有着另一方的資金投入,這樣看來應該屬於婚後財產,那實際上是怎樣的呢?

實際上,這種情況仍應將按揭房屋作為婚前財產處理,銀行對特定的購房人即貸款債務人(按揭人)的資信產生信賴,而且該財產權利是由婚前個人繳納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證的取得在婚後,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應按照個人財產的方式處理。

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已經進行產權登記,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銀行和債務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為婚姻關係而改變債務人,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產權是登記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貸款是由哪一方辦理的,房屋就屬於哪一方的財產,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債務仍為個人債務。

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這種情況下,對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的性質沒有爭議,問題在於如果要把房屋判給非產權登記方,則涉及到債務是否轉移的問題及是否需要徵得銀行認可的問題。

貸款房子的離婚後的債權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協商,但是具體的問題依舊需要有關的部門的介入,但是在生活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有效的處理就會導致自己的經濟問題加劇,所以有關的部門在具體的問題會提供一些直接的幫助,減少時間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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