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小區車庫到底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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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小區車庫到底屬於誰?

法律規定小區車庫到底屬於誰?

法律規定小區車庫到底屬於誰應當是根據不同情況來進行判斷的,第一,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3種類型,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1、業主分攤建設費用

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2、開發商獨立建設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對照這一條,如果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也就是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着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二,查詢產權歸屬辦法: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是不會公佈詳細的地下車庫產權資料,業主想要得到相關資料可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中的共有權的法律特徵與一般共有權的法律特徵相比有着以下顯着的區別:

(1)從主體上看,共有所有權人的身份具有複合性,集專有權人、共有權人、管理團體成員的三種身份於一身。而一般共有權人的身份則是單一的,只能作為共有權人。

(2)從客體上看,區分共有所有權人的客體範圍較為廣泛,不僅包括法定共用部分,而且也包括約定部分。而一般共有權人的客體通常只限於一項財產。

(3)從內容上看,區分共有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比較廣泛,包括:①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整體所共同享有的權利義務;②對建築物的其中某一部分所共同享有的權利義務;③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可在建築物某一部分的共用部分上所設定專用使用權所產生的權利義務;④因建築物基地的利用而發生的區分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一般共有權人的權利義務則比較簡單,僅僅限於各共有權人之間因某一財產而發生的權利義務。

(4)從種類上看,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權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法定共有權和約定共有權、全體共有權和部分共有權、對建築物的共有權和對附屬建築物的共有權、無負擔的共有權和有負擔的共有權(專用使用權)。而一般共有權人僅僅可分為共有權(分別共有權)和共同共有權兩類。

(5)從權利變動上看,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權的設定、移轉、消滅隸屬於專有權的設定、移轉和消滅,前者從屬於後者,後者處於主導地位,共有權人無處分權。而一般共有權的設定、移轉、消滅,依共有權人獨立的行為為之,不存在主從關係問題。另外,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權的出讓必須伴隨專有所有權的出讓而出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一般無優先購買權。而一般共有權(按份共有)的出讓,其他共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關於小區的車庫問題,不知道如何來進行處理,因為實際上小區的地下車庫大多數情況之下由於開發商單獨來進行建造,並且沒有進行分攤,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他應該就是屬於開發商的,對於小區業主來説是可以購買的,但是也有一些是屬於小區業主共同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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