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佔有遺失物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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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學校就教我們拾金不昧,但如果是付出代價通過買的方式佔有了不知情當事人的遺失物又該怎麼辦呢。間接佔有遺失物有個很重要的前提問題就是所佔有遺失物的目的與當時情境到底是善意佔有還是惡意佔有,這一點關乎之後的斷案發展。

間接佔有遺失物該怎麼處理?

一、間接佔有遺失物該怎麼處理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

例如直接佔有人(承租人)將物(租賃物)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而只是喪失佔有,是為遺失物。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民法通則對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與遺失物在同一條中作出規定,這是視遺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飼養動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謂漂流物,是指所有人不明,漂流於江、河、湖、海、溪、溝上的物品。而飼養的動物,多是指人們飼養的家禽、家畜而言,如雞、鴨、牛、馬、羊等。這類動物如果走失,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就是遺失物。至於馴養的野生動物逃逸,所有人還在繼續有效地進行追索,如馴養的鷹飛走,所有人正在用其他馴鷹追捕,其他人就不得隨意侵犯。但是如果馴養的野生動物回覆其自然狀態,如馴養的鹿逃回大森林,就不再構成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遺失物如果通過轉讓被第三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第三人)之日起2年內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但第三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如果是在不知情情況下通過拾取人買到的,則被視為受害人,遺失物的原有所有者應當對買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但如果是自己拾得的還是發揚拾金不昧的作風交予警局吧。更多問題可以詢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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