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毀損可向受讓人追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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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候會發生遺失物品的情況。對於此情況,能及時找回來那再好不過了;如果不能,極有可能被他人拾了去,交給警方處理等等。我們知道,遺失物品造成的損失和帶來的麻煩是很多的,那麼,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遺失物毀損可向受讓人追償嗎?下面便是這一問題的解答。

遺失物毀損可向受讓人追償嗎?

一、受讓人的概念

法律用語,相對出讓人。是指權利的接收方。出讓人將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通過合同或者協議、贈與的方式轉讓給受讓人。該權利不能是人身權。

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因此受讓人不存在損失。

二、遺失物毀損可向受讓人追償嗎?

根據《物權法》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物權法》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要求拾得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如果遺失物毀損,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是可以向受讓人追償的。

如果遺失物毀損,權利人在支付受讓人所付費用後,是可以進行追償的。關於遺失物的問題有很多,而且處理起來也比較麻煩,因此,大家應儘量減少物品的遺失,保管好自身的物品。同時,也要增加自我防範意識,防止物品丟失,養成良好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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