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空拋物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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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高空拋物罪如何處罰

上海高空拋物罪如何處罰

我國法律對上海高空拋物罪是有明確規定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高空拋物罪的條件

高空拋物罪要求拋的物品是具有危險性的,比較重的物體。或者在有人經過的地方拋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要求拋物者有主觀的故意,並且造成了危險性。如果造成了人員傷害、死亡,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在高空拋物的認定中,對“高空”和“物品”的認定成為關鍵,高空拋擲物品罪構成要件的司法認定中,應當注意以下重要問題:一是“高空”的認定。高空是指“距地面較高的空間”。高低都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高空”標準。在高空拋擲物品罪之“高空”的認定中,應不限於高層建築。“高層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7.0m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4.0m的非單層公共建築的民用建築。在低層或多層建築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層落差的陡坡、懸崖、人行天橋等地方都可能實施高空拋擲物品犯罪行為。對於“物品”的認定,高空拋物之“物”與侵犯財產罪中的“物”含義明顯不同,不必具有經濟價值性,只要具備有體性即可。具體來説,原則上是指固體物,不能排除部分高密度、腐蝕性、毒害性、高温液體的可能性,但應當排除氣體在外。即使是固體物,也需要具體分析拋擲物的具體情況,粉末狀的物品通常不宜認定在內。至於固體物的具體種類,無法一一明確列舉或者排除,需要結合拋擲物的質量、體積、尖鋭程度、拋擲高度、墜落速度等進行具體分析。

所以我們就可以看出,在高空拋物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需要結合物體對人的傷害程度,含有腐蝕性毒害性的物體,其情節嚴重可以按照一年以下的拘役或者故意殺人的罪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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