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產品退款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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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產品退款糾紛 怎麼處理

旅遊產品退款糾紛怎麼處理

一、協商處理

所謂協商,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的友好商量來解決雙方之間存在的糾紛。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有利於節省社會資源特別是司法資源,有利於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的途徑解決。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以後,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糾紛,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自願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的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民事權利義務的確定、當事人權利的處分等事項,由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決定。自願原則是民事法律中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其核心內容是民事法律關係如合同的形成以及通過合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願約定和處分,他人不得干預。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即充分尊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的意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2、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旅遊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責任承擔等過程中,是平等的當事人。民法通則第三條中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三條中也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平等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不論具有何種身份、擁有何種經濟實力,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獨立的、平等的當事人,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

3、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在訂立合同、處理糾紛時,應當合理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使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是對等的、平衡的。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合理確定雙方的責任,而不能倚仗自己的優勢條件,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強迫對方當事人獨自承擔全部責任等。

4、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當事人都要遵循商業行為的基本道德規範,以誠待人、守信做事,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以互諒互讓的方式處理糾紛。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當講誠實、守信用,不允許通過欺詐、矇騙等不當手段牟取利益。

5、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共利益原則。

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共利益原則,也稱為公序良俗原則或者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即在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七條以及合同法第七條中都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 “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貫徹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共利益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當在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商業道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予以友好解決。如本法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旅遊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等。

二、訴訟處理

所謂訴訟,俗稱“打官司”,就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證明,其主張就不能成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即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以依法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並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等。

旅遊產品退款糾紛中,實際上就是一個違約問題。首先要看的是協議中有無相關問題的約定,其次要來確定導致退款事件發生的責任者在誰的身上。其最終的處理必須以事實情況為依據。其解決的方法不外乎兩種,一種是雙方的協商,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自治為核心,因此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願最重要;另一種的訴訟,訴訟程序的啟動時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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