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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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房二賣糾紛怎麼處理?

一房二賣糾紛怎麼處理?

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手續的情形。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於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也就是説,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出賣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對債權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遇到一房二賣糾紛怎麼處理

一房二賣,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是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後,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

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説,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

審判實踐中,根據不同的引發原因,典型的一房二賣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單純就一套房屋分別與兩個真實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房二賣糾紛。二是商品房開發建設中的以房頂賬行為引發的一房二賣糾紛;三是開發商為套取銀行貸款而簽訂虛假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房二賣糾紛;其中第一種是比較傳統的一房二賣糾紛,而第二、三種是近期審判實踐中新出現的糾紛類型。我們在此對這三類糾紛的不同表現和特點分別探討。

綜上所述,對於一房二賣的糾紛當中兩個房屋買賣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發生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那麼應該按照賠償損失來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債務很贊華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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