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和結婚證之間有什麼聯繫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出生證明和結婚證之間有什麼聯繫

一個新的生命誕生我往往都是伴隨喜悦的,但是這類新生兒也需要一些證明來證實自己的出生情況。這時就需要新生兒的父母進行相應的辦理了,那我國法律對出生證明和結婚證之間有什麼聯繫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相應的解答。 國家沒有規定辦理出生證明需要父母的結婚證。  

一、申請出生醫學證明提交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2、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户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文件;  

3、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程序: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①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②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户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程序:  

①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②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三、遺失補辦手續:  

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2、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四、什麼是結婚證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新婚姻法關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調整夫妻、家庭關係的法律,1950年5月1日施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佈的第一部法律。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説,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

在上文中就為大家做了詳細的解釋了。可以看出出生證明作為證明新生兒的出生一類的證明,對新生兒有着比較重要的作用。雖然出生證明與結婚證並無太大的聯繫,但一旦辦理新生兒的户口,就起到重要的作用了,父母還要及時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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