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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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有什麼?

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有什麼?

隱名代理,又稱間接代理。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户簽訂合同,如電器產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產品給買受方造成損失,則被代理人顯名,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二、隱名代理髮生糾紛誰擔責?

在現在的社會中,隱名代理的行為較為常見,諸如隱名買房買車、隱名股東、隱名買賣等等。在隱名代理中,時常委託人隱名,直接由受託人以其自身的名義與客户、房東等第三人簽訂合同。一般情況下,受託人直接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沒有什麼不妥的,因為雙方正常履行合同時,都能按照合同獲得相應的收益,公平合理。

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尤其是受託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時候,受託人一般都會向第三人披露“隱名”委託人的存在。根據法律規定,在受託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時候,第三人是有選擇行駛權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追究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法律責任。

隱名代理的法律責任就是披露義務,披露之後可以選擇被代理人作為追訴對象。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户簽訂合同。受託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沒有什麼特殊規定,雙方正常履行合同義務即可,可以按照合同獲得相應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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