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合同義務與付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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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合同義務與付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後合同義務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有效合同成立是後合同義務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可撤銷都不會產生後合同義務。
後合同義務與付隨義務的區別: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於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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