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終止有哪些類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有哪些類型?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哪些類型?

(一)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三)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死亡,意味着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二、勞動合同終止要注意什麼?

(一)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任何附帶條件。

確定是因 生產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續訂合同,但必須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另一方續訂合同。

否則,所續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續訂行為本身也是違法的;

(二)合同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即不辦理續訂合同手續,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源於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

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往往會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為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續訂手續時不合法或不完備。

比如,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協商,不經勞動者簽字,而是由他人代為辦理。

通過這種方式續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會危害無窮。勞動者一方一旦不承認續訂合同的有效性,或採取不辭而別的行為,企業的損失無從追究。

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上班,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合同終止日起應支付雙倍工資,如超過一年未籤則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點需要用人單位特別注意。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單方面終止。雙方同意續訂合同,在辦理續訂手續時存在不合法的情況,該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當事人既不續訂,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單方面終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