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和預期利益的區別是什麼?
一、可得利益和預期利益的區別是什麼?
可得利益和預期利益的區別是:既得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可得利益落空。既得利益是實際可以得到得利益,中小股東的既得利益是指中小股東應當從公司中可以得到的利益。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股東在加入公司時,享有一種期待權,其有權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經營特徵保持一種持續性;當股東之間喪失了相互合作的基礎,或在公司經營政策上發生了嚴重分歧,導致公司事務無法正常運行,即公司人格或根本的經營特徵發生質變,股東期待利益就會落空,此種情況下可以訴訟解散公司。
二、可得利益認定
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對方交付的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税收等。
依合同法採取的嚴格責任制,該損失的賠償同樣只須具備三個要件即可:
1、違約行為
2、損害事實
3、上述兩要件之間的因果關係
三、可得利益損失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可分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兩種。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
1、約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的計算方法產生。
2、法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沒有上述約定時由法院根據案情依法確定。
(1)生產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的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這類損失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
(2)經營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租賃合同及勞務、服務合同等相關,這類損失一般可參考受害人前期經營的平均利潤狀況。
(3)轉售利潤損失
這類合損失一般為轉售合同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此處的轉售合同必須在違約發生之前簽訂。
可得利益一般會明確的體現在合同中,但是預期利益由於不確定的因素很多因此很多時候是不能在合同中提前簽訂的,因此二者在本質上還是有着明確的差異和區別的,一旦涉及到損失賠償的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