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自願離職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3W

我們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合同到期了,涉及到不續合同的話,我們可能會自願選擇離職,那麼合同到期不續自願離職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序?根據相關的規定,只要勞動者辦理好相應的交接工作就可以離職。想起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

合同到期不續自願離職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序?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主動離職,合同到期即止,勞動者辦理好工作交接,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相關手續,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不僅能夠知道,對於勞動合同是在維繫着勞動者之間的一個關係的紐帶,其實也在強調,我們應該時刻注意合同對我們來説是至關重要的,想了解其他的合同到期不續自願離職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序,就需要讀者在業餘的時間來進行法律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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