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是房屋產權人嗎?
一、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是房屋產權人嗎?
買受人不一定是產權人,買受人是房屋買賣過程中支付對價,取得合同標的物的一方,屬於合同法上的概念;產權人是擁有房屋產權證的人,屬於物權上的概念。買受人是指購買房屋的人,產權人是房屋產權的所有人,產權人可以是買受人,但買受人不一定是產權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二、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有什麼?
1.繼續實際履行合同。
因買賣合同標的的權利瑕疵致使買受人取得的標的被第三人依法取得後,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重新提供出賣物,因此而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誤的,出賣人應當依照合同及法律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
2.解除合同。
當出賣人實際不能履行或者買受人認為沒有必要履行合同時,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責任。
3.賠償損失。
如果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給買受人造成損失時,出賣人應當賠償。
4.支付違約金。
需要指出的是,此處所指違約金僅限於有關權利瑕疵的違約金,如果買賣合同中沒有關於權利瑕疵的違約金的約定,買受人則不能主張。
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不一定是房屋產權人,而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需要承擔繼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由於第三人主張的權利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出賣人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出賣人由於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買受人認為合同沒有履行的必要時,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