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屬於單位的先合同義務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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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屬於單位的先合同義務有什麼?

勞動合同中屬於單位的先合同義務有什麼?

單位的先合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説明義務

勞動合同雙方在締約過程中通常會就對方提出與工作相關的問題,被提問方有義務如實回答,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但針對雙方的地位,該説明義務應有所區別。

對勞動者而言,首先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其與招聘職位直接相關的基本工作技能、經驗、經歷、學歷以及健康狀況等信息,但這是用人單位應盡的謹慎義務,應由用人單位主動進行了解,除非勞動者自身存在不適合所應聘工作崗位的情況,否則勞動者沒有主動説明的義務;其次,用人單位瞭解的情況應限於與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為保護隱私的需要,應聘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提供已婚、未婚、分居、離婚、同居或是否已懷孕、將懷孕等家庭狀況。

對用人單位而言,其在締約過程中的説明義務要苛刻得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信息佔有極不對稱的狀況決定了,作為普通勞動者很難對單位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瞭解,而這些情況又是與勞動者切身利益最息息相關的,因而單位有義務主動説明。而且,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發,這種告知義務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否則當出現糾紛時單位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該義務,故書面告知既是對勞動者也是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

2、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對締約雙方來説均有適用之基礎。勞動者在締約磋商階段亦有可能獲得單位的商業祕密,如果最終未能締結勞動合同,勞動者泄露商業祕密的可能性將極大地增加,故保守締約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祕密應成為先合同義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同理,單位出於招聘需要可以要求瞭解勞動者與履行合同相關的隱私信息,但這僅意味着單位享有有限的知情權,而無披露權。而且,這種保密不僅是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透露勞動者的信息,也不得向本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具體用人部門以外的人透露,否則均應構成對勞動者隱私的侵犯。

二、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有哪些?

1、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衞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後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2、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保密義務和説明義務屬於單位的先合同義務。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員工的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內容,員工的工作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約定條款包括單位的福利待遇,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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