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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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區別主要就在於義務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先合同義務是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到合同成立為止。而付隨義務則是伴隨着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全過程。先合同義務只是付隨義務的一部分,而付隨義務要包括先合同義務,只是為了締約過失責任而區分。

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性質上看兩者都屬於附隨義務,嚴格的來説兩者都是不存在與合同關係存在內,而是存在一合同關係的一前一後,雖然兩者看起來都是法定義務。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在履行合同的過程當中會發生一些很多的事項,其中就會產生一定的義務,主合同當中的義務自然是必須要履行的,但是才存在着一些負責的義務,比如説交付房屋之後那麼有交付鑰匙的這樣一種義務。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舉兩個列子: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賣家應將房屋的有關重要事項及時告知買家。

再如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不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互相協助對方,在房屋產權過户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需要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辦理後續事宜;在一般的消費品買賣合同終止後,銷售者還負有售後服務義務;供應的機械設備運行中出現技術問題,供貨方應當給予買方技術支持、協助排除故障等。

在簽署合同的時候首先就是需要了解這個合同是屬於什麼合同,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都按照之前商議的來寫的。所以説在籤合同之前一定要將這個合同過一遍,發現什麼問題都需要及時的提出來,然後當場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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