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67條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4W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67條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企業的規定。

在當前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勞務派遣被許多企業廣泛用於各種可能的崗位。有的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將一些原來的正式職工以改制名義,分流到本企業設立的勞務派遣公司,然後又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派遣到原崗位。有的企業在內設的勞動管理機構又掛一個勞務派遣公司的牌子,將招用的員工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派遣到所屬企業。將一個本來完整的勞動關係人為地分割開。這不利於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利於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構建和發展,給勞務派遣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

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決定,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範圍。對同一法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規範進行調整是當代法制的基本原則。《勞動合同法》卻並沒有似乎也不可能以聘用合同或者所謂的聘用制勞動合同來統一事業單位員工的身份。

於是,在事業單位中有了多種不同身份的員工:“老人”,即沒有與其簽訂任何種類合同的原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先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員工:新人”,即從《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開始,在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與其簽訂聘用合同的員工:“外人”,即通過勞務派遣形式招用的,與其連聘用關係都不存在的員工:“工人”,這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勤人員,二是與其簽訂聘用合同的但卻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編制外員工。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就是力圖解決上述問題。這裏所説的所屬單位可以理解為:一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係;二是集團公司與下屬公司的關係;三是也可以理解為具有關聯性質的公司關係。這也是為了解決勞務派遣中出現的不正常的現象而做出的特別規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部分規定,在某些方面,勞動法也不能涵蓋事業單位所有的複雜情況。我們在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問清楚自己到底是“老人”、“新人”、“外人”和“工人”中的哪種人,適用於勞動合同法還是適用哪項國家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