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有效期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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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有效期是幾年?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有效期是幾年?

訴訟時效是通過訴訟方式獲得法律保護的一種期限。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如合同糾紛、債務糾紛等,也就是説要在3年內向法院起訴。那麼,該如何在現行的訴訟時效制度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1)如果通過協商、調解等非訴訟方式不能維護自己權益的,一定要在二年內或一年內向法院、仲裁委等起訴或申請仲裁。

(2)如果沒有履行期限的,隨時可要求履行,但一旦提出要求後,就要在提出要求之日起二年內起訴,否則就會超過時效。

(3)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建議及時委託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點下,通過錄音、重打欠條、發送法律函件等方式使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二、相關法律條文

(1)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佔有和所有權為其主要義務。儘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佔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佔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場合,就屬於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

(2)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是法律保護的一種期限,合同糾紛、債務糾紛要在3年內向法院起訴,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不能維護權益的,要向法院、仲裁委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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