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崗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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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崗位工資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崗位工資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是否有補償

1、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續簽,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的。

2、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1、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2、經濟補償金的基本工資該如何確定、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是否要計算“年終十三薪”

3、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4、“年終獎十三薪”是獎金的性質,屬於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用人單位在對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進行計算時,應當將勞動者年終獎十三薪計算在“前十二個月工資”之內。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以勞動者工資為基數,經濟補償支付年限最高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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