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買賣合同後毀約不發貨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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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買賣合同後毀約不發貨怎麼處理

簽訂買賣合同後毀約不發貨怎麼處理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違約具體的處理辦法

1、返還原物;

2、受領標的物為金錢的,應同時返還自受領之日起的利息;

3、受領標的物有孳息的,也應一併返還;

4、應返還的原物因毀損丟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還的,應按物的價值予以返還。例外的是連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無溯及力。

常見的連續性合同主要有:租賃合同、委託合同、僱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由於這些合同在內容上的特殊而無法恢復原狀,故這些合同的解除,就無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合同約定違約責任的情形

合同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依據合同約定內容來履行違約賠償責任。在民法典實務中,確定合同違約責任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

四、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不必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合同只要是有效的,在雙方簽字完成時就已經有法律效力,所以當事人雙方需要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可以是紙質的合同可以是口頭的合同,解除合同也是可以是紙質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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