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籤購房合同怎麼才能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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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籤購房合同怎麼才能毀約?

已籤購房合同怎麼才能毀約?

已籤購房合同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進行解除違約:

(一)開發商資質不全。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相關規定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二)房屋權屬有爭議。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或者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也會導致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並賠償損失。

(三)所售房屋存在抵押問題。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四)所售房屋為不能交易的房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五)延期交房並超過合理期限。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六)擅自變更房屋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七)房屋面積誤差較大。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八)房屋質量不合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九)逾期不辦理房產證。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已經入住的消費者來説,需要將已經佔有的住宅交還給開發商,對於還沒有入住的消費者來説,則需要放棄佔有即將入住的住宅;開發商則不能再根據合同要求消費者支付房款,對於已經收取的部分要退還給消費者;解除合同履行完畢後,雙方的財產狀態將恢復到簽訂合同前的狀態,買賣合同的解除與履行無須其他人的協助,雙方自己即可以完成。

二、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出賣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具體情形包括:第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第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此五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買方最終無法取得房屋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此懲罰性賠償規則不同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地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解釋》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則適用於違約行為和欺詐行為,而《消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則只適用於欺詐行為。同時兩處“欺詐”的範圍也有所不同。《解釋》中的“欺詐”僅限於隱瞞真相,《消法》中的“欺詐”包括隱瞞真相和捏造事實。

2、《解釋》和《消法》關於賠償的標準不同。《解釋》規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而《消法》規定“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雙倍予以賠償”。顯而易見,兩者對於承擔賠償責任一方的要求不同。對於商品房的買受人來説,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但不必然獲得法院的支持,即使獲得法院支持,具體數額也不確定。而對於普通商品的買受人來説,獲得確定的懲罰性賠償的概率大得多。

在當代社會商品房進行買賣完畢之後的話,通常情況下手續辦理就不能夠進行毀約了,否則的話需要有相關的損害方面的違約。當然了,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之下的話,人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比如説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是開發商手續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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