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有哪些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6W

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有哪些區別?

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有哪些區別?

侵權之債是基於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如:你打傷別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權,你必須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這種債就是侵權之債。侵權之債多是法定之債。

合同之債是基於合同或約定產出的債權債務關係。如:你和他人簽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均負有相對的債,一方是交付標的物之債,另一方是支付價款之債。又如:在單務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單方負有交付贈與物的合同之債。合同之債多是約定之債。

合同之債的特點

合同之債是指因訂立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在所有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合同之債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第一,它是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的。

第二,它由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於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對立,因而合同之債的發生須經雙方協商自由表示其意思達於一致,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不能發生合同之債。

第三,合同之債中的債權債務相互對應。

第四,合同之債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債的產生、形式、內容等合同法上的規定,多屬於任意性規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規範。

侵權之債

侵權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失,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如甲將乙打傷,甲應對乙承擔侵權之債,乙對甲享有侵權之債請求權。

侵權之債的構成要件有:

a、行為的違法性;

b、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c、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d、行為人有過錯。

合同之債有效依據有哪些

1、合同之債須以有效合同為依據。合同作為雙方法律行為,當然須符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即行為人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識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見第55條);同時,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了民事行為無效的7種情形;第59還規定了可撤銷或變更的兩種情形。

2、我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了無效經濟合同的四種情形,即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自己代理、雙方代理的、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無效。

3、我國國家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25日公佈的《關於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中,規定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和無權代理的經濟合同無效。我國民事立法還區分了合同的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即僅就有效部分的合同內容,在當事人間發生債的關係。而無效的合同則不能作為發生合同之債的依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的的區別是特別大的,但是對於這兩種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如果因拒絕補償別人的損失,那麼,都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所以,不管是那一種債務我們都必須要尊守別人的約定,不做出一些違法的事情業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