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書協議書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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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書協議書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意向書協議書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是指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所以只需要必須 合同書與意向書兩者的區別的區別即可,它們的區別具體如下:

1、內容不同

合同的內容是合同簽訂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意向書的內容僅是合同簽訂主體就某一事項共同意識的一致認定,並不是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2、簽訂時間

合同的簽訂時間是雙方就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而意向書是雙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共識後就可以簽訂。

3、法律後果

合同的簽訂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意向書的簽訂不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不具有約定力。但有的意向書具備了簽約主體之間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因此是對簽約主體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實際上已經屬於合同了,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所以意向書不能片面的認為具備法律效力或不具備法律效力,關鍵還是要看其內容是否具備了合同的內容。

二、簽訂購房意向書需要注意什麼

(一)商品房認購書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二)簽訂購房意向書注意哪些細節

1、認真閲讀條款

簽約前,認真閲讀認購書條款,最好事先研究《商品房買賣合同》,然後再決定是否籤認購書;

簽訂認購書之前,應要求出賣人提供正式的、供簽約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認真研究出賣人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全面、細緻地與出賣人就合同條款及其他重要的事項進行協商,確認自己購買房屋和將來能順利履行合同後,才決定簽訂認購書。

2、不要約定給付定金

簽訂認購書時,如果不是非常確定需要購買該房屋時,最好不要約定給付定金,可以約定支付“訂金”或者預付款。同時應明確約定,如因任一方的原因而不能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簽訂房屋認購書不是買房必經的程序,所以沒有必要時不要隨意簽訂認購書,即使是要簽訂也要認真對待,尤其是簽訂違約條款和給付定金要重點注意。

訂金(預付款)應全部返還,發現《認購書》包含“所收款項予退還的內容,一定要謹慎,力爭將此類條款刪除。

3、簽訂《認購書》並非必經程序

購房者可直接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補充協議)等內容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4、把“許諾”寫進認購書

銷售人員往往會用“優惠價格”、“保留房”等許諾引誘購房者簽訂《認購書》,但有時最終難以兑現,為了防止口説無憑,建議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入《認購書》並明確約定一旦這些約定不能實現的後果。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因簽訂認購書和交付定金而產生的糾紛。

5、費用收取寫進認購書

對於物業、房屋裝修以及相關費用的收取應在認購書中予以明確説明。

6、對主要條款予以説明

儘量在簽訂認購合同時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予以説明,避免將來對合同條款產生分歧,合同的訂立受到影響。操作中可以在訂購合同之後附商品房預售或銷售合同的文本。

若是民事主體雙方簽署的一項書之中,就各方享有的權利,與在意向書有效期間需要承擔的義務,那麼此意向書意識合同了,也即是約定了權利、義務的民事協議。不管是意向書、還是合同在簽署後,都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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