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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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叫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為的意思是在政府機關中專門對某些人某些事制定的,對人們有約束規範作用的行為。其所約束的對象大部分是沒有特定的,而且具有普遍性,比如某些事件或人的行為沒有符合抽象規範的要求,政府機關就可以對其實施抽象行政行為來達到約束、規範的作用。由此可見,抽象行政行為可以説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的管理手段。

而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關係也是密不可分的,因為抽象行政行為產生的後果是生成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條件,但由於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訴訟,國家也還沒有建立關於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機制,若有別有用心的人用來做出違法的事,其產生的影響不是一般的嚴重。所以國家對於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只能加強,不能減少,由此達到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的減少。

二、那麼,抽象行政行為有哪些呢?

按照抽象行政行為所制定的內容和想要達到什麼目的為依據,將其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自主性這幾種。政府機關直接執行一些法律相關規則規章的叫執行性抽象行政行為;在政府機關在法律規章制度原基礎上裏再補充一些相關信息的,叫補充性抽象行政行為;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為則是政府機關直接在一定的範圍內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一般發佈規章制度的政府機構地方是國務院還有每個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規定,鄉鎮及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都有發佈決定和命令的權力。但同時,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權對縣級以下的相關部門單位不正確的規章制度提出撤銷或改變。

好比如2005年9月28號的考公務員超齡被拒案,主人公因為沒有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年齡規定而不能報考,他認為這種強制性的條件違反了職權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則,於是向法院訴訟,但卻被法院駁回這件事,就是屬於典型的抽象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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