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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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可訴?

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可訴

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不是司法審查的對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之所以排除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既有策略上的考慮,又有技術上的考慮。其原因主要有:

⑴抽象行政行為多由高層次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違法的可能性極小

;⑵抽象行政行為是基層行政部門的執法依據,在目前我國立法尚不很完備、健全的情況下,很多領域的執法主要是依據抽象行政行為;

⑶目前的體制下,法院尚不具備審查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的能力;

⑷抽象行政行為並不直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只有執法部門在適用抽象行政行為時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有可能造成直接侵權。

因此,受害人完全可以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保護其合法權益。

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是指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中,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適用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因行為結果是抽象規範的產生,故稱。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雖然不對某一具體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體處理,但一切具體事件和特定人的行為合乎抽象規範的,均在其適用範圍以內,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往往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條件。抽象行政行為並不直接對具體人或事作出處理,在中國不能針對其提起行政訴訟。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査屬於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

二、行政行為的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很多人都還根本沒有辦法準確的來理解抽象行政行為的定義,其實所謂的抽象行政行為就是在我國法律制度上並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比如説國務院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規。抽象行政行為也能在某種程度上這是我國行政執法的一大特色,這種行政行為並不直接針對具體的相關人和事物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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