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立案後舉證是哪一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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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立案後舉證是哪一方負責

行政訴訟立案後舉證是哪一方負責

l、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2、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二、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應完善的舉證責任分配的六大原則

當事人由於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有時不能客觀地陳述案件事實、舉證,審判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案件處於真偽不明狀態的情況,作為解決社會糾紛最後防線的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作出裁判,這就必須有一套科學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指導法官科學地在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責任,並作出合理的裁判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在完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時,應考慮不致任何一方當事人過多承擔因事實真偽不明而產生的訴訟風險,雙方當事人能在訴訟中保持大致平衡的地位,使依據實體法和民事訴訟理論規定的舉證責任在原、被告之間的適當分配。

(一)誰主張誰舉證

這一原則是各國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

(二)舉證責任的後果責任一般由原告承擔

舉證責任應從行為意義和結果意義兩種層面理解,後果責任指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由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於己方的訴訟後果。

(三)舉證責任倒置

所謂“有原則,就有例外”,在一些如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等特殊侵權案件,按上述原則原告應就其損害事實、被告行為的違法性及損害事實與被告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負擔舉證責任,但原告就損害事實與被告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負擔舉證責任幾乎是不可能。

(四)肯定者應負舉證責任,否定者不負舉證責任

在羅馬時代,就有“一切被推定為否定之人之利益”,“為主張之人有證明義務,為否定之人無之”,這一古老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定,不僅為大陸法中“主張消極事實的人不負舉證責任”學説奠定了基礎,且亦對英美法國家舉證責任分配理論與實務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五)舉證責任的免除

舉證責任的免除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提出訴訟主張及事實理由,一方當事人予以認可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不需要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免除其負擔的舉證責任。其主要情形有: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及訴訟主張明確表示認可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夠推斷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人民法院保全的證據。當事人反駁以上事實的應負擔舉證責任。

(六)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

這一原則只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法官在分配舉證責任時,要根據當事人距離證據的遠近為標準,距離較近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噹噹事人距離證據相同時,以舉證的難易或者事實的存在與不存在的可能性高低為標準,舉證容易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或者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大而由主張事實存在的可能性的當事人的負舉證責任。還要考慮當事人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兼顧個案公正、個別公正,適當地向受害人、經濟上的弱者的方向傾斜。

在一般訴訟案件中,舉證責任分擔的情況是比較複雜的,主要是雙方當事人是地位平等的,但是當行政訴訟立案後,應由被告舉證陳訴辯解自己的行為,需要承擔自己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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