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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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形式有哪些
債的形式主要是債的主要擔保形式,根據法律規定,主要有四種:
(1)人的擔保。主要是指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保證是人的擔保的典型。
(2)物的擔保。主要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並從中優先受償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等。
(3)金錢擔保。主要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喪失與債務履行聯繫在一起,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主要是定金、押金等。
(4)反擔保。主要指在商品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於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6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擔保法》第89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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