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撤銷權支付工資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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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撤銷權的定義和目的

破產撤銷權支付工資有什麼問題?

破產法規定撤銷權的目的,在於恢復因破產人不當處分而失去的利益,保護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機會。國內也有學者稱之為否認權,並定義為:對於破產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害於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過管理人行使撤銷權而予以消滅,使財產回覆到行為發生以前的狀態的行為。

二、破產撤銷權的規定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追回的財產,併入破產財產。這一破產撤銷權制度,雖然在法律上給予了債權人適當的救濟權利,但由於該規定過於簡單,在審判實踐中操作性差,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破產撤銷權制度,以便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擴張破產撤銷權的適用範圍和行使主體等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三)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三、企業破產後工資發放問題

打工者所在的用人單位經營不善,已經資不抵債了,這樣的狀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是法人,就要宣告破產了。在破產程序中,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優先支付的。

1、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解散,也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如果原單位是被上級主管部門撤銷的,拖欠的工資應當由上級主管部門支付。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4條規定:“下列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一)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二)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三)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關於破產撤銷權支付工資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公司在惡意逃避債權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維護自己的債權。公司破產時,經過破產清算後,需要支付所欠勞動者的工資,這既是法律規定的要求,同時也是企業道德的要求。因此企業應該積極維護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更多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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