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抗辯權法定什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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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合作中,合同的簽訂本是為了規定合作雙方的義務和責任,然而難免會因為各種原因引發合同糾紛,甚至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因此法律制度中設置了抗辯權,使人們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小編將對延期抗辯權法定什麼權進行探討。

延期抗辯權法定什麼權?

一、延期性抗辯權分類

延期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辯權,而非永久可以抗辯。 民法典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民法典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於延期性抗辯權。

二、不同抗辯權的概念解析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3、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4、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需要説明的是,延期抗辯權與抗辯權是有區別的,前者有條件限制和期限限制,並非永久可行使得權利。因此,在保護自己權益的同時,對延期抗辯權的瞭解也是必要的,希望本文會對需求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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