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覺得什麼是擔保人先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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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擔保人先履行抗辯權這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對你們有所幫助。

你覺得什麼是擔保人先履行抗辯權

一、擔保人履行抗辯權需要注意什麼?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規則。

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瞭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並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採取減損措施。對於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説,負有後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後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第二,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因為,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瞭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二、擔保人先履行抗辯權的合同效應有哪些?

先履行抗辯權依存於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續。當先期違約人糾正違約,使合同的履行趨於正常,滿足或基本滿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時,先履行抗辯權消滅。行使履行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及時恢復履行,否則構成違約責任。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無效果時,可根據法定條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視合同自始無履行效力,使依合同產生的先履行抗辯權消滅。合同撤銷,履行效力消滅,也無履行抗辯權可言。合同無效,無履行效力,不產生先履行抗辯權,但可產生權利不成立或消滅的抗辯權。

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而對於先履行抗辯權依存於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續。針對於以上的內容,如果你還有所不瞭解的,你可去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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