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債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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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承擔債務的債。按份之債的成立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那麼按份之債成立的要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按份之債成立要件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按份之債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按份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債權或承擔債務的債。其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各自就自己的債權份額享有請求權、受領權的,為按份債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各自就自己的債務份額承擔清償義務的,為按份債務。我國《民法通則》第86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就是關於按份之債的有關規定。在多數人之債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都屬於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的成立,通常是基於法律行為而產生。如數人合買一座房屋,按約定的比例各自支付價金;數人合夥經營一飯店,按約定的份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等。

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2、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債的發生須基於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於同一法律行為而發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生按份之債。

3、債的標的為可分

即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為數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為物時,標的物須為可分;當給付為行為時,此行為須可以分解為由數個人完成的行為。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這裏的“不可分”,包括給付性質上不可分(如標的物在性質上不可分)以及因當事人約定給付不可分兩種情形。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數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係成立後,如果通過協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綜上,按份之債成立的要件有: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債的標的為可分;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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