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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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區別有哪些?

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區別有哪些

1、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於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二、按份之債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債權份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無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全部債務;每一個按份債務人也只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義務,對其他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份額,無義務清償。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產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係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在按份債務中,如果一個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過了其份額,若能認定為系代其他債務人履行,則成立第三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後果,此被代清償的債務人的債務可因此而消滅;否則,就其超額清償部分,有權要求接受清償的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4、當按份之債基於合同而產生時,合同的解除應當由一方全體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就按份之債發生訴訟時,全體債權人及全體債務人均應參加訴訟。

三、連帶之債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須有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

2、須為同一標的.只要多數人一方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份額在債履行前是不確定的,並且也是不能確定的,就成立連帶之債.

3、須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有同一目的.連帶之債的標的不僅須是同一的,而且債的目的也須是同一的.

4、須多數當事人一方之間有連帶關係.這是連帶之債的根本特徵.所謂連帶關係是指多數債權人或者多數債務人中一人發生的事項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也發生同樣的效力.

由此可見,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還是很好區分的,在連帶之債中,如果債權人要求其中任意一位債務人償還了全部的債務,還債人可以要求其他的連帶責任人按各自的責任履行相應的義務,連帶之債可以因為特殊情況轉化成按份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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