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債連帶之債有相同點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一、按份之債連帶之債有相同點嗎?

按份之債連帶之債有相同點嗎?

相同點是一方當事人均為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

不同點:

1.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於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按份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二、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哪些要件?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2、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債的發生須基於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於同一法律行為而發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生按份之債。

3、債的標的為可分

即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為數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為物時,標的物須為可分;當給付為行為時,此行為須可以分解為由數個人完成的行為。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這裏的“不可分”,包括給付性質上不可分(如標的物在性質上不可分)以及因當事人約定給付不可分兩種情形。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數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係成立後,如果通過協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綜合上面所説的,份按之債和連帶之債都是屬於有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債務人或者是債權人,但在實施的條款上是完全不同的,一份按份之債是需要在有特別規定或者是特別約定下才會實施的,所以,不同的情況會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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