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是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是什麼意思?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生效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等)可以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比如判了被告賠償原告十萬塊錢,被告在判決生效之後自覺把十萬塊交給了原告,本案就執行完畢了。如果當事人拒絕自覺履行,權利人是可以拿着生效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但是強制執行是有期限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之內申請法院才會受理。

司法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在我們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一定是要注意合同的內容條款的書寫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民事合同期限以及時間的節點的,都是要十分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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