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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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是什麼意思?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是什麼意思?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是指還錢的最後一天,超過之後就是屬於逾期的範圍。

1、貸款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二年,意思是擔保人在貸款合同約定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都要承擔擔保責任。

2、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是指債務人應當償還貸款本息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來。如果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沒有履行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3、債權人(銀行)有權在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內的任何時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在兩年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的責任消滅。

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1、履行債務期限屆滿前,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強制的前提是債務人在相關裁決書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

3、如果相關裁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沒有強制執行依據,所以,不能申請。即使申請,法院也不予立案執行。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只有在超過了履行期限之後才可以帶上借款合同等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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