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抗辯權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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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權抗辯權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請求權抗辯權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請求權和抗辯權對比區別是:

1、概念不同

(1)抗辯權是權利人所享有的對抗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權利。其作用在於阻止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其典型形式有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保證人的檢索抗辯權等。

(2)請求權為法律關係的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進行。債權為典型的請求權。

2、作用不同

(1)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是聯繫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紐帶。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程序法上的請求權聯繫在一起。

(2)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須有他人的請求,才有行使抗辯權的可能,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抗辯權與請求權居於對立地位。但有抗辯權時,並非請求權不存在或者沒有根據。

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請求權、抗辯權是區別體現在作用和概念方面,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雙方存在先後的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債務已經到清償期,先履行義務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後履行義務為提供擔保。滿足上面條件的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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