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是請求權 - 兩者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8.6K

有些朋友會納悶,什麼是抗辯權?什麼又是請求權?這些是幹什麼用的?其時從法律的角度來説,這些名詞是從法律的詞典裏面出來的,它是根據民事權利的不同作用來劃分的,來方便不同權種在法律中當特定的角色,都説抗辯權是請求權,但是兩者間有什麼區別?

抗辯權是請求權,兩者有什麼區別?

一、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其特點是:(1)具有相對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説明它是基於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

請求權在民法上的意義還在於,它確立了訴訟時效制度的範圍,從而使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之間有明顯的區別:一般認為,訴訟時效適用的對象是請求權(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和民法典上的請求權)

二、抗辯權

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的權利。可以説。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功能在於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請求權歸於消滅。

(1)抗辯權的特徵:

① 其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沒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

② 抗辯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而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而不是抗辯權。

③ 抗辯權為私權,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抗辯權是否存在。

④ 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麼由法律規定,要麼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於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2)根據不同的標準,抗辯權可以分為不同類別:

①實體法上的抗辯權與程序法上的抗辯權:

②永久性抗辯權與延期性抗辯權:

注意: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而非否認對方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存在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

抗辯權是請求權,兩者表面相同,但是從性質上業剖析,也是有本質的區別的,抗辯權的行使是需要請求權的存在並提出請求為瓣提,它才有抗辯的作用,在沒有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是無法行使的。今天給大家整理的小知識,是否又讓大家多瞭解一些法律知識和法律名詞。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