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資格案件合議庭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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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民資格案件合議庭有嗎

選民資格案件合議庭有嗎

選民資格案件不是一般的民事審判程序,但可以組成合議庭去審理,也可以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什麼是合議庭

合議庭,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一定數量的審判人員,採取法定的形式所組成的審理案件的組織。合議庭的組成,按照案件的審級不同而有所區別。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理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對案件評議時,一般先由陪審員、審判員發表意見,然後由審判長髮言。如果合議庭的成員意見不一致,應當開展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實記錄在案,少數人的意見也如實記錄,而不是由審判長或者哪一個人説了算。經過合議庭的重大疑難案件,院長認為有必要,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有權改變合議庭的決定。

三、合議庭的職責有哪些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合議庭指的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一定數量的審判員組成的審理案件的組織。對於選民案件也是可以有合議庭的,但是選民案件並不屬於一般的普通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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