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選民資格案件收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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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選民資格案件收費嗎?

法院對選民資格案件收費嗎?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因為這類案件時間緊迫,不在選舉前審結,就會影響選舉工作的正常進行,就有可能造成有選舉權的公民不能行使權利,無選舉權的人卻取得了選舉權的情況。雖然時間緊迫,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以保證案件審理的正確性。選民資格案件屬於特殊性質的案件,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二、發起選民資格案件的條件有哪些?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公民提起選民資格案件應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選民資格訴訟的原告只能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具備選舉權,不是此類訴訟的主體,;起訴人也不一定是與選民資格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只要是對選民資格有意見的人,都有權向選舉委員會提起申訴,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提起訴訟,以選舉委員會先行決定為前提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因此,辦理選民資格案件要經過兩個步驟:其一是公民向選舉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二是對選舉委員會所作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選舉委員會做出決定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須在選舉的5日以前提出

4、向選區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按《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的規定,選民資格案件,應當由選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定。公民提起選民資格案件,不需繳納案件受理費。

綜上所述,公民在參與選舉過程中,如對選民資格有異議,可以在選舉日之前向法院起訴,請法院判決。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啟動特殊程序審理,這類案件性質特殊,法院不會收取案件受理費。法院在正式選舉之前,應當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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