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資格案件適用辯論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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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民資格案件適用辯論原則嗎?

選民資格案件適用辯論原則嗎?

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等有爭議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

辯論原則是辯論式訴訟結構的必然要件。其意義在於,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辯駁,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解決糾紛。當事人通過行使辯論權,積極參與到訴訟程序中去,真正成為訴訟主體

二、辯論原則的內容

辯論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辯論的主體是控辯雙方和其他當事人。處於對抗地位的控訴方和辯護方、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方和被告方是辯論的主體,都享有辯論的權利。

2、辯論的內容是證據問題、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從法律性質分,辯論的內容包括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圍繞案件實體事實和程序事實的辯論,主要針對證據能力和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充分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展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適用問題也是辯論的內容。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在法庭辯論階段,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主要採取言詞辯論的形式。原告的起訴狀、被告的答辯狀則是書面形式的辯論。至於辯論的方式,否認、抗辯和反訴都可以看成是辯論的手段。

4、辯論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遵循的準則,應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同時,只有在法庭上經過辯論的事實和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才能作為裁判的根據。

選民資格案件是不適用辯論原則的,因為該案件是屬於特別處理程序的案件,屬於非訴案件,只有一個當事人維護自己的選舉權作出的辯論,不存在法庭上面的辯論。沒有雙方當事人的辯論糾紛,所以不需要在當庭使用辯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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