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權通俗解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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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抗辯權通俗解釋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抗辯權通俗解釋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指針對原告的起訴,認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提出的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否專屬要看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後,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二、訴訟時效適用於哪些權利?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後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三、下列請求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所以在提起上訴時,一定要注意具體的訴訟時效,通常這個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知道自己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的三年之內算起,就是它的具體訴訟時效,如果超過了這三年再進行上訴,那麼很有可能會敗訴,因為對方可以用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來要求法院判對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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