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上訴狀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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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會告知原告修改上訴狀,選擇適格的被告和訴訟請求,原被告都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被告不適格上訴狀怎麼處理?

現實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頗多,如果因為沒有明確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況,導致無法確定具體的被告,就屬於無明確的被告,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被告的是否適格,並非立案審查時即能發現,此也不屬於立案審查的範圍,立案部門的職能只是依照規定行使立案審查權,審查的是原告程序意義上的訴訟權,符合該條規定,即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則不予受理。立案審查不得涉及案件實體的審查,被告主體是否適格,並非一目瞭然之事,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舉證、質證、辨論等,法官才能綜合判斷,從而產生訴訟主體適格與否、責任承擔等事項的裁判心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被告主體適格,方可引起被告對原告訴訟主張的承受、抗辯、反駁等實體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原告訴訟請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如果被告不適格則需要進行訴訟變更,將被告變更為第三人,否則人民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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